close

  

新營區李先生問:我的房子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由王先生得標並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取得所有權,但因本人在法院查封之前,即已將該建築物出租給他人,並於訂立時即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迄今,此情經載明於拍賣公告內,故執行法院並未將該建築物點交給拍定人王先生。最近王先生到法院提告主張其因無法使用、收益該建築物造成損害,向我索賠損失,請問有理由嗎?答:王先生從拍賣法院標得李先生的房子,王李兩人間的法律關係應解釋為買賣關係。李先生在法院拍賣之前,即已將建築物出租他人,在拍賣之後承租人得對拍定人王先生主張繼續原有的租賃關係,此為「買賣不破租賃」原則,惟民法為阻止惡意所有人妨礙拍定人(買受人)的使用、收益買賣標的物,規定僅限於租期五年內且經公證的租約書,承租人始得向拍定的新所有人主張租賃契約。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於買受人的義務,惟標的物的收益權屬於何方,應以標的物是否交付為斷,與所有權是否移轉無關。出賣人在未交付之前繼續占有該物,僅屬債務不履行而已,並非無權占有或侵權行為,而買受人既無使用、收益權,亦無利益受損害可言。李先生於拍賣前已將建築物出租他人,李先生為建築物的占有人,在拍賣後王先生雖然取得建築物所有權,且李先生雖負交付義務,但因該建築物尚未交付,所以李先生並非無權占有或有侵權行為,此亦為法院拍賣公告註明拍定後不點交的原因,因此,王先生不得對李先生請求給付損害金。(作者╱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監察人林瑞成)5A91ACF960DF8B7A
arrow
arrow

    nvnprl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